第一条:起重机械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1、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
2、吊钩、滑轮、卷筒达到报废标准。
3、制动器的制动力矩刹不住额定载苛。
4、限位开关失灵。
5、主要受力件有裂纹、开焊。
6、主梁弹性变形或永久变形超过修理界限。
7、车轮裂纹、掉片、严重啃轨或"三条腿"。
8、电气接零保护挂靠失去作用或绝缘达不到规定值。
9、电动机温升超过规定值。
10、转子、电阻一相开路。
11、车上有人(检查、修理指定专人指挥时除外)。
12、新安装、改装、大修后未经验改合格。
13、轨道行车梁松动、断裂、物件破碎、终点车档失灵。
第二条 :电动单梁起重机操作规程:
1、操作前必须做到:
① 向交班人或参阅交接班记录了解设备状况。
②检查钢丝绳、吊钩、吊具和电器部分。
③观察车上有无可能掉下来的东西,紧固件有否松动,并试验空车。
2、操作中做到:
① 必须保持钢丝绳卷绕正确,发生出槽乱卷现象应及时下降理正后再起吊。
②吊物件时禁止从人头及设备上越过。
③同一跨轨道有两台以上吊车时不准推拉碰撞。
④发现有第一条情况之一者应停车。
⑤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3、操作后做到:①将吊钩升高至一定高度,大车停靠在指定位置,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拉下刀闸,切断电源;②进行日常维护保养;③做好交接班工作。
4、操作中严格执行“十不吊”
① 超过额定载荷不吊。
②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③ 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④ 吊挂重物直接加工时不吊。
⑤ 歪拉斜挂不吊。
⑥ 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动物不吊。
⑦ 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⑧ 带有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不吊。
⑨ 埋地物品不吊。
⑩ 干部违章指挥不吊。
5、操作中要始终做到稳起、稳行、稳落,在接近邻车或接近人时必须及时打铃告警或者提示对方。
6、运行时,任何人发出停车信号均应立即停车。
7、操作带翻、游翻、兜翻时应在安全地方进行。
8、起吊重物运行时,距地面距离不许超过 0.5 米。
9、吊运接近额定负荷时,应升至 100 毫米高度停车检查刹车能力。
10、吊运过程中,不允许同时操作三个机构。
11、正常情况下不准打反车。
12、严禁使用两台起重量不同的起重机共吊一物。用两台起重能力相等的起重机共吊一物时,取使两台起重机均能保持垂直起重措施,其吊物重量加吊具重量之和的不准超过两台起重机起重能力总和的80%。且须总工程师或其指派的专人在场指挥,方能起吊。
13、车上不准堆放活动物或其他物品,工具应加以固定。
14、同一跨轨道上有两台以上吊车时,不准相互推车碰撞。
15、钓钩不载荷运行时应升至一人以上高度
16、 在处理故障或离车时,控制器必须放于"0"位切断电源,不准悬挂重物离开车。
17、不得靠极限位置限住器停车
18、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19、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起吊后再平稳地吊运。
20、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21、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特别是不安全因素必须交待清楚。
第三条:安全技术要求
1驾驶员在工作前应对起重机各安全装置及主要零部件进行仔细检查,确认灵活、可靠方可使用。
2、操作者必须听从指挥手的指挥信号进行操纵,对任何人发出的危 险信号都应紧急停车;如遇指挥信号不明或有错误,驾驶员有权不开车,在开车前必须鸣铃示意
3、操作者必须用手柄开关来操纵,不可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来停车;严禁三机构同时动
4、除特种情况下,不得利用打反车来进行制动,不得将控制器从正转急速变为反向逆转。
5、所吊重物不得超过该起重机额定载荷,严禁一切的歪拉斜吊。
6、在吊装前应仔细检查吊索的牢固程度,对有快口棱角应加衬垫,并确保重物的稳定性。
7、禁止起重机在运行中人员上下和一切的检查、维修工作;严禁随意跨越上下;不准挂负荷下车或将吊物长时间吊挂在空中。
8、操作者应熟练掌握各种常规的最基本安全操作技能:如“稳钩操作”、“物件翻身操作”“吊钩逼近人员操作”、“制动器失灵紧急操作”等。
9、吊运危险物品和所吊物接近满载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起升150~200mm 作静态制动,若可靠再升至离地 500mm 作降落动态制动,确认制动性能可靠再平稳起吊。